新冠肺炎疫情全球性蔓延仍在持續,由此引發的海外貿易糾紛日漸增多。著眼于及時為外貿企業紓困,專家建議進一步擴大外貿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調解與訴訟、仲裁結合,多條腿走路。
疫情之下外貿糾紛在所難免
疫情沖擊下,傳統跨國貿易秩序被打亂,延期甚至無法交付正在成為常態。在國內,一些原本寄希望于全球疫情好轉、外貿形勢改善的企業也不得不面對這一局面。
位于東部沿海的一家熔噴無紡布生產企業負責人向記者透露,疫情初期國內熔噴無紡布需求量大增,原有的海外訂單不得不暫停,在初期也得到了國外客戶的理解。但隨著疫情在全球蔓延,多家國外客戶要求恢復供貨,索賠事宜也提上了日程。
一家跨境產業互聯網平臺公司不久前也惹上了麻煩,因為疫情無法根據合同約定按期向境外客戶交付貨物,涉及貨物金額約1400萬元人民幣。根據雙方合同條款,如供貨商不能按時或按量供應貨物,每日需繳付罰金最高達70萬元,并且超期一個月后采購方有權單方面取消合同,供應商必須退還所有已付款項。所幸在當地貿促部門出具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證明后,得到了客戶理解,同意在疫情好轉后延期交付。
“在接下來的一段時間,可能會有不少國際商事合同糾紛,向世界各國仲裁機構,包括中國仲裁機構,請求仲裁解決。”深圳國際仲裁院院長劉曉春預測。
全球經濟增速放緩導致外需下降,一些外貿企業可能面臨訂單推遲、取消、減少等情況。與此同時,部分原料、零部件等較為依賴海外供應的行業受影響較為明顯,生產經營風險和違約風險也在上升。
五類糾紛或呈現上升趨勢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專業人士分析認為,受價格變動、航運受限、檢驗檢疫、貿易禁令等因素影響,外貿糾紛將大概率集中于五個方面。
——價格出現大幅漲跌導致拒絕履行合同。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專家張昕說,受疫情影響,部分大宗商品價格出現大幅漲跌,如國際市場大米價格一度達到7年間最高水平,原油價格下跌超過2/3。
張昕表示,部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當事人可能以此為由不再履行合同,然而有的國家法院拒絕接受價格大幅漲跌免責。
——因停產停工、物流受阻等導致交付延遲。貨物實際交付大大晚于合同約定時間,這已經引發大量外貿糾紛;由物流受阻產生的堆放、儲存費用等,也成為糾紛風險點。
——因貨物瑕疵產生不當履行合同糾紛。貨物在制造、運輸、倉儲、銷售過程中,受疫情及防控工作影響,出現保存不當、腐爛變質等問題,容易引發糾紛。
——因資金鏈斷裂等無支付能力產生糾紛。由于資金鏈斷裂,國際貿易實務中可能出現買方以自己沒有支付能力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的情形。
——中小外貿企業欠缺證據保存意識引發風險。“在商場中,‘法律戰’非常關鍵。”張昕指出,我國有不少中小型外貿企業沒有經過證據保存的專業培訓,對相關法律不了解,或為糾紛發生后的舉證埋下隱患。
多條腿走路防患于未然
部分法律界人士稱,從近期接觸的案例看,國內一些外貿企業用法律進行自我保護的意識依舊欠缺,容易在外貿糾紛中處于不利地位。盡管我國涉外商事審判水平近年來得到顯著提升,但能否適應疫情背景下的外貿糾紛形勢有待考驗。
在實踐中,疫情不可抗力證明不是萬能的。專家認為,該證明本身不會直接認定企業遇到不可抗力情形,而是證明發生了延遲復工、交通管制、勞務人員派出受限等客觀事實,是企業通知合同相對方發生了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履行受阻并希望合同免責的證據之一。企業可以據此向合同相對方主張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遲延履行合同的責任,但最終能否免責,需要依據合同具體適用的法律,結合合同具體條款和客觀情形。
為更好地保障外貿企業利益,業內人士建議,當務之急是加強國內法院對外貿基礎條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適用與研究。
該公約是國際貿易法中的核心條約,幾乎調整著世界2/3以上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張昕表示,適用各國法律有不小的應用成本,中小外貿企業通常難以承受。而該公約有適用范圍廣闊、內容總體實現買賣雙方的利益平衡、充分適應國際商事特性、使用成本低廉等特征,在實際操作中運用公約可以節省大量成本,有效避免因不了解別國法律而造成被動。
與此同時,應進一步擴大外貿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全流程紓解企業面臨的風險和困難。
專家建議,可以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行政主管機關、仲裁機構的作用,分擔糾紛化解工作,多渠道降低糾紛風險,使當事人權益得到保護。中國貿仲委前秘書長于健龍認為,調解是最好的解決辦法,即使案件到了仲裁或訴訟這一階段,也最好把訴訟和調解、仲裁和調解相結合,這樣有利于國際貿易的恢復和發展。
應加強典型案例積累,形成有國際影響力的判例,這對提升國際話語權、消解國際政治干擾對我國外貿發展的影響也將有所幫助。
重中之重是提高中小外貿企業風險應對能力。通過司法、商務等部門,積極組織網絡培訓,對公約以及其他相關法律進行前期輔導。尤其是對證據保留、風險防范、別國情況等進行專項輔導,用好出口信用保險,保障企業利益。(記者 毛振華 白佳麗)